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23
案號
FYEM-113-豐秩-40-20241223-1
字號
豐秩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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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豐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被移送人 蘇恆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2月9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300561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恆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扣案之強力膠貳條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1月14日21時17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大雅區三和公園內。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 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2張及扣案物照片1張 。 ㈢扣案之強力膠2條。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之地點、行為方法、情節、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被移送人之年齡、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坦承吸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扣案之強力膠2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