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日期

2024-10-30

案號

FYEM-113-豐簡-549-20241030-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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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鴻圻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113年9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之記載,應予刪除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累犯」二字之記載,乃為 顯然贅載之錯誤,應予刪除,爰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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