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日期

2024-10-14

案號

FYEM-113-豐簡-567-20241014-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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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振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35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振輝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蘇振輝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 經制止不從罪。被告僱用不知情工人,就經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而繼續施工,為間接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經2次勒令停工,仍不聽從,續予施工,顯然欠 缺法治觀念,藐視主管機關對於建築物興建之管理措施,對公安有不良影響,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暨參以其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 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孟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 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 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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