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日期
2024-12-09
案號
FYEM-113-豐簡-670-20241209-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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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0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立維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 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竟未能 善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義務,無故擅離職役,無視其職役所代表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妨害役政管理,並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同時破壞服役單位之管理制度,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年輕識淺,再考量其智識程度、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 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