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11

案號

FYEM-113-豐簡-672-20241211-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宗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緝字第1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宗韋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NSD-5669」號車牌壹面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不詳方式取得車牌號 碼000-5669號車牌1面後,懸掛於原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並騎乘上路,以此方式行使偽造之車牌,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手段、前科素行,及被告所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緝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NSD-5669」號車牌1面,為被告以不詳之方式取得,且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孟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