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6

案號

FYEM-113-豐簡-679-20241216-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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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光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2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光輝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號 「檢品外觀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 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且易產生其他犯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經查獲持有毒品之樣式、種類、數量,及犯罪動機、犯罪情節、所生危害,暨其於警詢自陳具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9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 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之晶體1包、外包裝喬巴咖啡 包29包、外包裝湯姆貓咖啡包14包、外包裝金熊咖啡包1包、K盤1個,送驗後(外包裝喬巴、湯姆貓咖啡包部分經鑑定單位隨機各抽取2包),晶體、K盤部分檢驗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咖啡包部分檢驗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且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3年4月23日刑理字第1136046853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333號鑑驗書存卷足證(見偵卷第183至187頁),當屬違禁物,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分別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檢品外觀及數量 檢出結果 備註 1 外包裝喬巴咖啡包29包、外包裝湯姆貓咖啡包14包、外包裝金熊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44個)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編號A1至A29:推估純質總淨重5.93公克。 編號B1至B14:推估純質總淨重2.00公克。 編號C:驗前純質總淨重約0.15公克。 2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驗餘淨重0.2467公克 3 K盤/菸盒1組(含鐵片1張、玻璃1片、磁鐵1個)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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