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30
案號
FYEM-113-豐簡-706-20241230-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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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閔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6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閔傑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素食餅壹盒、起司蘑菇壹盒、化妝 棉壹包、義大利麵壹包、砂糖壹包、有機綠豆芽壹包、紅鑽紅蘿 蔔貳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物品, 已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其前有竊盜等犯罪紀錄,素行非佳,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自述教育程度係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偵卷第33頁調查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素食餅1盒、起司蘑菇1盒、化妝棉1包、義大利麵1包、砂糖1包、有機綠豆芽1包、紅鑽紅蘿蔔2條等物,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鮮乳1瓶、香腸1盒、漂白水1瓶、檸檬1包、高級碘鹽1包等物品業經告訴人何珮瑀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證,則既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何珮瑀,爰依前揭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