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6
案號
FYEM-114-豐易-1-20250326-1
字號
豐易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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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豐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宏 除戶前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6198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 年度豐簡字第14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1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徒手竊取陳定浤所有、裝設在攤販車上之燈泡1顆(價值新臺幣100元)得手,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嗣陳定浤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及附近路口監視器畫面,循線通知陳俊宏到場說明,始悉上情,並扣得陳俊宏主動提出之上開燈泡1顆(已發還陳定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若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若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如於起訴前,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此時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末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114年2月21日偵查終結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4年3月18日繫屬本院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18日中檢介謹(貴)114偵6198字第1149033067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619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被告係於本案繫屬前之114年3月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足認被告係於本案繫屬前死亡,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者,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 出上訴。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