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2-13
案號
FYEM-114-豐秩-4-20250213-1
字號
豐秩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豐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陳佑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4年1月24日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140001541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佑銘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扣案之強力膠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佑銘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1月1日1時38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內容。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職 務報告、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扣案強力膠1袋。 三、扣案之強力膠1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 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用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 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衡其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併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 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 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 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