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FYEM-114-豐簡附民-3-20250116-1

字號

豐簡附民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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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豐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詹喬惠 被 告 葉家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豐金簡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嵎琇 法 官 林冠宇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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