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3-06

案號

FYEM-114-豐簡-118-20250306-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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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群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黄群傑犯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關於被告之犯意 ,應更正為「......,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原誤為侵入住宅),跨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被告係犯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然依卷附照片所示(見偵卷第113-115頁),該房屋之外觀及內部陳設顯非供住宅使用,是被告所犯,應係侵入他人建築物甚明,惟所涉法條係屬同一,自應由本院逕予更正論處。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參卷附法院 前案紀錄表),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恣意侵入告訴人所有之建築物內部,所為實屬不該;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入時間非久,暨其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之(見偵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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