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5

案號

FYEM-114-豐簡-99-20250225-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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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政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45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政德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號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與胡鈞皓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沒有辦法提供綽號「阿偉」之上手資料給檢警追查,我被「阿偉」封鎖等語在卷(見偵卷第177頁),是被告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手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參卷附前案 紀錄表)無視禁令規範,未經許可持有含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流通,且易產生其他犯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經查獲持有毒品之樣式、種類、數量,及犯罪動機、犯罪情節、所生危害,暨其所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 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物,經送請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且合計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等情,有附表各編號所對應之鑑驗書在卷可參,上開物品自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用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顯難析離,自應併予沒收之;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至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依現存卷證,認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並無直接關連,爰不另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驗書頁碼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 推估檢驗前淨重45.1894公克,總純質淨重32.5032公克 草療鑑字第1130800874號 (核交卷第10-11頁) 2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九尾狐圖示包裝) 總毛重6.53公克、 驗餘淨重0.8547公克 草療鑑字第1130800872號(核交卷第17頁)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 驗餘淨重2.2635公克 草療鑑字第1130800875號(核交卷第23頁) 4 K盤1個 無 無 5 刮卡1張 無 無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 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 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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