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FYEV-112-豐小-1159-20250326-3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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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小字第1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宇志 兼 訴訟代理人 徐文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坤儒、蔡明秀、蔡坤佑、蔡明妤間請求 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徐宇志、 徐文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8,304元( 計算式:7,076×4=28,304)、61,160元(計算式:15,290×4=61, 160),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2,2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