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FYEV-112-豐簡-440-20241030-4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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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440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羅籝洋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林蕙姿 被 告 韓翊菲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傅育女 傅明耀 傅銘勝 徐桂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傅明耀」記載,應更正為「傅明燿」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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