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日期

2025-02-27

案號

FYEV-112-豐簡-496-20250227-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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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將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芳如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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