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17
案號
FYEV-112-豐簡-569-20250217-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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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傑銘 李宏達 何玉玲 李琮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易祐 張玲嵐 黃建峰 江幸勳 陳長江 林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400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被上 訴人占用土地面積680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30元/平 方公尺=49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