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FYEV-113-豐司調-646-20241213-1
字號
豐司調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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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司調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陳朝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溪泉間因土地爭議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原分割圖籍跟地不符,原因相對人指 界錯誤,相對人要配合到地政單位更改錯誤的分割圖。丙方神岡鄉下溪洲段後壁厝小段6-232地號、6-70地號全部價90萬,甲方負擔40萬面積,乙方負擔50萬面積沒有過給乙方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不明,致無法明瞭其調解標的 而進行調解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調解聲明及兩造間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詎經合法通知,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不合程式,且本院無從明瞭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內容究為何,致不能為調解程序,故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