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為訴訟繫屬登記

日期

2024-11-06

案號

FYEV-113-豐小聲-3-20241106-1

字號

豐小聲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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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聲請人與相對人蔣敏村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豐小字第2 5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 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 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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