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為訴訟繫屬登記
日期
2024-12-19
案號
FYEV-113-豐小聲-3-20241219-3
字號
豐小聲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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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聲字第3號 113年度豐小聲字第4號 再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蔣敏村、蔣鴻良間聲請為訴訟繫屬登記事 件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因 而提起再為抗告,然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按提起再為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 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再抗告 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 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