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為訴訟繫屬登記
日期
2024-11-06
案號
FYEV-113-豐小聲-4-20241106-1
字號
豐小聲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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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聲請人與相對人蔣鴻良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豐小字第2 59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 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 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