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為訴訟繫屬登記

日期

2025-01-10

案號

FYEV-113-豐小聲-4-20250110-5

字號

豐小聲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聲字第3號 113年度豐小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蔣敏村、蔣鴻良間聲請為訴訟繫屬登記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於114年1月5日具狀 聲明異議。惟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前開裁定 所為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