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為訴訟繫屬登記

日期

2025-01-17

案號

FYEV-113-豐小聲-6-20250117-8

字號

豐小聲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聲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坤墀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 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5日113年度豐小 聲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裁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25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不得再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6項準用同條第2項)。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