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FYEV-113-豐小-1017-20250116-2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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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10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韻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家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