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FYEV-113-豐小-1122-20250103-2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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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張鈤晴即張菀庭 張榮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 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37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 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5計算;自民國 113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75 計算;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 .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1775計算;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民國 113年10月1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355計算;自民國113年10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漏 寫「連帶」二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