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FYEV-113-豐小-1229-20250123-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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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229號 原 告 江宜儒 被 告 賴清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宜永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98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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