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FYEV-113-豐小-1274-20250213-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2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洪鏗翔 被 告 劉子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02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至 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45;自民國113年3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 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期 間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期間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