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FYEV-113-豐小-1299-20250218-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2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林展誼 被 告 賴政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8612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5903元自民 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