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金

日期

2024-06-28

案號

FYEV-113-豐小-440-20240628-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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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44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劉子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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