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FYEV-113-豐小-563-20241105-2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563號 原 告 楊富傑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仁鴻 被 告 楊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 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 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 ,及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