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FYEV-113-豐小-563-20241105-2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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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563號 原 告 楊富傑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仁鴻 被 告 楊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 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 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 ,及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