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4-11-06

案號

FYEV-113-豐小-654-20241106-2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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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升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日清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 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 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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