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1-14

案號

FYEV-113-豐小-781-20241114-2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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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78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郁芸律師 被 告 劉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7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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