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FYEV-113-豐小-792-20250205-2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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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銘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 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 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 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