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FYEV-113-豐小-853-20241202-2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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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正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舜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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