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4
案號
FYEV-113-豐小-891-20241024-2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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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89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彭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年1 0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於民國1113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08」元 ,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顯然漏寫「7308」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