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FYEV-113-豐小-910-20241024-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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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9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詹宗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戶籍住址有異,認尚有重行送達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