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FYEV-113-豐小-920-20241021-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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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92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玄岳 訴訟代理人 洪宸達 林殷世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聚大橡 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