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日期
2025-01-23
案號
FYEV-113-豐小-949-20250123-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949號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易素卿 王堉苓 被 告 加拿大商紐蘭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弗拉基米爾提神古爾 Vladimir Dicheskul 訴訟代理人 謝佳人 陳錦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81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8日間委託原告承攬運送4箱 貨櫃至紐約(貨櫃號碼分別為:WHSU0000000、WHSU0000000、WHSU0000000、WHSU0000000),原告均已完成承攬運送工作。惟其中貨櫃號碼為WHSU0000000之貨櫃(下稱系爭貨櫃)原定113年3月29日派送至原告指定之收貨方,然因收貨方告知當日無法收貨,原告隨即協助改訂113年4月1日重新派送並通知被告,因收貨方無法如時收貨,致原告必須重新安排運送而產生之費用,原告依報價單所載費用計算共計新臺幣(下同)24,816元,原告就此部分有向被告確認是否付款,被告亦於電子郵件上答應付款,原告並以存證信函催告,然被告迄今未為給付。為此,爰依兩造間之一般債之關係、承攬運送契約關係,擇一請求被告給付費用24,816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81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依國際貿易條規(下稱DAP)條款,原告在合約 義務範圍內負責運輸,故因運輸問題產生額外費用,原告必須承擔此責任,原告不得向被告收取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11頁) ㈠113年4月1日有將系爭貨櫃交付被告。 ㈡另三只貨櫃於113年3月26、27日交付。 ㈢若法院認定可歸責於被告,對原告請求因此額外支付的24,8 16元細項不爭執。 四、本院於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協同兩造進行爭點簡 化協議,兩造均同意本件爭點為:原告依據承攬運送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因延後至113年4月1日交付系爭貨櫃所增加之費用24,816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行紀 人得依約定或習慣請求報酬、寄存費及運送費,並得請求償還其為委託人之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及其利息,民法第660條第2項、第582條定有明文。 ㈡查,112年3月28日10時23分、113年3月29日14時28分、113年 3月29日15時14分原告分別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We plandelivery on Mar.29 but consignee(the receiver David say they cannot receive container on Friday (3/29,2024')so we originally re-scheduled.The new delivery appt is on Monday(000000000000),we will pre-pull the container on LFD 3/28/2024 and store at yardtill delivery day. So the pre-pull,storage and chassis fee/split will be happened. Please let us have your instruction for above rate will be paid by whom soon(before Mar.29,2024'11:00am)for cargo delivery.【中譯:我們計畫安排3/29送貨但收貨方(收貨人David)告知他們無法在週五(2024/3/29)收貨,所以我們須重新安排新的送貨時間。新的抵達時間會在週一(00000000早上8點),我們會在2024/3/28先將櫃子存放在我們堆場,因此將會產生預提櫃費、堆存費及板架費/車架費等費用,請於2024/3/29早上11點前指示以上這些費用由誰支付方便後續安排送貨】」、「Don't worry about the cargo delivery,it will be done as plan on Apr.01 to avoid extra charge happened more.We are so sorry because as per ourcompany requirements we also need your guarantee forthe extra fee too.Very thanks for understanding.Theinvoice will be sent to you later,please wait.【中譯:請放心為避免發生額外費用,我們會依計畫於4/1送達,很抱歉因公司規定所以還是需要您確認支付這些額外費用,謝謝您的理解,帳單等等會寄送給您,請稍候。】」、「Please confirm attached invoice (TOTAL AROUND NTD24,816元)will be paid by your good company by mail,any revised will be sent to you on next week.【中譯:煩請回信確認附件的帳單(總計約NTD24,816元)將會由貴公司支付,如有任何的修改將會在下週更新給您】」;被告則於113年3月29日15時36分回覆原告:「I confirmed thatwe will pay in strictaccordance with our agreements.Thank you. (中譯:我們確認我們將嚴格按照如下協議付款,謝謝。)」(本院卷第89至90頁、第94頁),由上以觀,兩造顯然就被告應支付系爭貨櫃因延後至113年4月1日交付所增加之費用24,816元已達成合意。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4,816元,洵屬有據。 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請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給付無確定期限,未約定利率,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113年6月11日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司促卷第71頁)翌日即自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承攬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24,816元,及自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命由被告 負擔,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