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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0
案號
FYEV-113-豐小-949-20250220-2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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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9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加拿大商紐蘭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弗拉基米爾提神古爾 Vladimir Dicheskul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 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