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FYEV-113-豐小-953-20241224-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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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9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江仲璵 被 告 王釉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54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 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