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1

案號

FYEV-113-豐小-961-20241031-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961號 原 告 黃冠霖 被 告 張明宏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14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3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