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1
案號
FYEV-113-豐小-961-20241031-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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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961號 原 告 黃冠霖 被 告 張明宏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14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3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