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FYEV-113-豐救-23-20241223-1
字號
豐救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楊誼盈 相 對 人 張証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且另案請求離婚事 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核認無訛,應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