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FYEV-113-豐簡聲-26-20241209-2
字號
豐簡聲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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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玄昌 上列當事人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2日19時13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在國道一號北向165.3公里由西往北匝道處,與前方由邱鈺祥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惟聲請人於事故發生當時並未看到任何紅綠燈之亮光,因此聲請就上開路段、時間所拍攝之監視器錄影紀錄予以保全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民事訴訟第36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倘欲保全證據業已滅失,自無保存之可能。 三、經查,本件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 警察大隊調取本件交通事故之相關資料,雖能證明聲請人與邱鈺祥於上開時、地確實有發生交通事故,惟國道監視器畫面已逾保存期限14日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係於113年10月21日聲請保全證據,已逾上開保存期限14日)。從而,本件自無從保存業已不存在之監視器畫面,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民事訴訟法證據保全之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