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FYEV-113-豐簡-1023-20250312-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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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023號 原 告 游雅惠 被 告 尤定宇 訴訟代理人 彭麒祥 複代理人 游啓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仍有系爭車輛維修費用實際金額及因事故毀損修復前所減少之價額等事實有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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