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FYEV-113-豐簡-105-20241129-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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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金玉 上列上訴人與張茂林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原審原告減縮後之 訴訟標的價額係新臺幣(下同)18,322元,原審判決原告部分勝 訴,核被告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8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原審判決亦記載當事人不服判決, 應於上訴狀表明原審判決違背法令及具體內容之旨)。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