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FYEV-113-豐簡-142-20250103-6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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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42號 抗 告 人 即上 訴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韻帆、張玉珠、楊曉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駁回上訴之裁定聲 明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