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16
案號
FYEV-113-豐簡-146-20241216-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素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逢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