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1-23

案號

FYEV-113-豐簡-162-20250123-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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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6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黃春華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黃阿清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0元,應徵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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