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FYEV-113-豐簡-18-20250210-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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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志斌 訴訟代理人 胡文傑(二審)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益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萬3,58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萬4,92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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