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FYEV-113-豐簡-303-20241009-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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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松庚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成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漢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陳月華 張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返還土 地面積8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1,500元/平方公尺=252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3,810元,應再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