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FYEV-113-豐簡-399-20250210-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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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紘毅 訴訟代理人 池月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吳琴妹 光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7 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85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10,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